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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解读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表明,畜禽养殖业COD、总氮、总磷的排放量分别为1268万吨、106万吨和16万吨,分别占全国总排放量的41.9%、21.7%、37.7%,分别占农业源排放量的96%、38%、65%。近年的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数据显示,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量在全国污染物总排放量中的占比有所上升。可见,畜禽养殖污染物减排已不容小觑,小可攸关国家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大至攸关国家生态环境质量的整体改善。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已经2013年10月8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13年11月11日公布,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颁布之前,我国还没有国家层面上专门的农业环境保护类法律法规。长期以来,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管无法可依,仅有的原环保总局2001年颁布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效力有限,无法作为进一步强化环境监管的依据,导致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配套率低,环境管理不到位。新条例以立法为目的出台,就是要推动畜禽养殖业从加强科学规划布局、适度规模化集约化发展、加强环保设施建设、推进种养结合、提高废弃物利用率入手,提高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能力,提升产业发展水平,提升产业综合效益

2014年1月16日就《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出台,公司召开了一次研讨会,针对本条例的实施,学习并制定了一系列的方针策略。

本次会议通过学习《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了解到,本条例的颁布将大力提升我国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整体水平及畜禽养殖业的环境保护水平,有利于从根本上突破农业可持续发展面临的资源和环境瓶颈。

条例就加强畜禽养殖环境保护监管做出了系列规定,包括新改扩建畜禽养殖项目要依法进行环评;养殖场和小区报批建设的环节需要在环评文件中明确废弃物的处理措施;要建设与其产能规模相适应的废弃物贮存、雨污分流等污染防治设施,未建设、建设不合格或不能正常运行的不允许投产和使用;粪肥、沼渣、沼液还田要考虑土地消纳能力,严禁随意处置畜禽尸体等。

认真落实这些环保要求,对提高畜禽养殖场所防控疫病的能力以及促进与邻里关系的和谐都会有积极作用,从而更好地保障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

公司针对畜牧行业的这次整改,收集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地方政策,创建了专业的资料库,并成立了项目小组,指导人员的学习,确保技术知识的理解、掌握和应用,为客户提供优良的技术服务。

公司还将就畜禽重点地区进行调研,掌握市场数据,在了解当地畜禽环保市场前提下,针对需要推进的区域提供良好的技术服务。